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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密云县人民政府文件

    资讯分类: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:2008-4-13
    关键字:工业 发展 办法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的暂行办法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2006年10月23日第62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)

    第一条  为全力构建生态工业发展体系,促进我县工业健康、快速、持续发展,结合我县工业发展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    第二条  县政府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,由县财政在年度本级预算中安排,并根据发展需求逐年扩大规模。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县政府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审批,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初审、上报、管理、兑现和监督工作。
    第三条  鼓励拓展工业发展空间。
    (一)利用闲置荒芜土地拓展工业发展空间。
    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,利用闲置荒芜土地拓展工业发展空间,当年基础设施投资500万元以上(含500万元),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%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    (二)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。
    为吸引工业项目,通过招商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,用于工业发展的乡镇,按当年建设竣工面积,每1万平方米(含1万平方米)给予乡镇政府1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(三)乡镇盘活闲置资产。
    利用闲置厂房、场地,引进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3% 给予乡镇政府一次性奖励。
    (四)县工业开发区盘活闲置资产。
    根据当年盘活厂房、场地实际情况,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    第四条  鼓励工业企业入驻乡镇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和县工业开发区。
    (一)入驻乡镇农民就业产业基地的企业。
    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(含1000万元),自签订合同之日起,3个月内开工建设,资金到位率70%以上,12个月内正式投产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%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。
    (二)乡镇政府引进入驻县工业开发区的企业。
    1.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,自签订合同之日起,3个月内开工建设,资金到位率80%以上,12个月内正式投产的,给予乡镇政府5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2.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,自签订合同之日起,3个月内开工建设,资金到位率70%以上,15个月内正式投产的,给予乡镇政府1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3.投资规模10000万元以上,自签订合同之日起,6个月内开工建设,资金到位率60%以上,18个月内正式投产的,给予乡镇政府2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第五条  鼓励主导行业和都市型工业企业发展。
    (一)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工业实体企业。
    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、产品科技含量高、发展前景好、吸纳就业能力强,属于初创期的小规模企业,当年实际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,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(二)鼓励企业向规模企业发展。
    对规模以下企业当年晋升为规模企业的,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(三)鼓励规模企业做强做大。
    对主导行业中,发展前景好、主导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的规模企业,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0%以上(含50%)的,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;同比增长30%?50%(含30%)的,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规模企业兼并县域内企业,被兼并企业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(含500万元)的,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第六条  鼓励引进生产型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,大力发展总部经济。
    对在我县统一核算的生产型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,根据企业规模,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给予不超过60%的资金扶持。
    第七条  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实施科技创新。
    产品经县知识产权局确认为科技创新产品的,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:
    对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、新产品销售收入占50%以上的企业,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对当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、新产品销售收入占50%以上的企业,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对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、新产品销售收入占50%以上的企业,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第八条 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。
    对使用银行贷款实施技术改造、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、收入同比增长30%以上的企业,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%,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。
    第九条  鼓励生态型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建设和生态工业企业发展。
    (一)对符合生态县发展规划、达到集约化用地标准、当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、收入同比增长30%以上、本县农民占就业总数80%以上的农民就业产业基地,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(二)对获得“市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”称号的乡镇农民就业产业基地,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(三)对发挥资源优势与发展循环经济并重、达到生态型工业企业标准的企业,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第十条  鼓励企业培育优质产品。
    (一)对被确认为国家免检产品的规模企业,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(二)对被评为北京市名牌产品的企业,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(三)对被评为国家级名牌产品的企业,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(四)对恢复本县原有名优品牌,当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,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第十一条  鼓励企业实施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。对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,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第十二条  鼓励企业吸纳本县劳动力就业。
    (一)继续执行《密云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》(密政发〔2004〕78号)的相关规定。
    (二)对安置本县农民就业150人以上的新建企业,在享受《密云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》(密政发〔2004〕78号)的优惠政策基础上,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    第十三条  鼓励企业实施信息化建设。对实施信息化建设,投入运营并达到信息化标准的企业,由企业申请,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程序上报,争取市政府专项资金支持。    
    第十四条  鼓励企业对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培训。 
    企业依照《职业教育法》规定足额提取培训经费,用于对一线职工和不同层次的企业管理者进行业务素质教育、技能等级考评、岗位资格证书等培训。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,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培训经费的20%给予资金支持。
    第十五条  对同一项目,已享受市、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,同一年度内不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。
    第十六条  本办法由密云县经委负责解释。
    第十七条  依据本办法密云县经委制定《关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》。
    第十八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园区建设的办法》(密政发〔2003〕22号)、《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办法》(密政发〔2003〕23号)同时废止。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六年十一月九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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