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总部企业和金融机构政策
第一条 在本县纳税年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上。自营业年度起,按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60%给予支持。
第二条 对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且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,签订3年以上聘用服务协议,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,可根据本人意愿,由县人事、公安部门帮助为其办理调京手续及本市户口,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随调、随迁条件的,可协助办理落户手续。
二、北京呼叫中心产业政策
第一条 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,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,按企业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50%—70%给予资金支持。
第二条 自建座席规模达到100座席以上,每个座席给予600—1000元的资金支持。
第三条 按照企业当年租用厂房面积及年限给予资金支持,第一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2元(100%),第二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助7元(60%),第三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(40%)。
第四条 向北京银企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担保的,免收一年担保费。
三、设施农业政策
第一条 百村万户一户一棚援助型设施农业,设施主体建设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给予80%资金扶持,日光温室每亩最低扶持标准为4万元、大棚每亩最低扶持标准为1.5万元,扶持设施类型以砖钢结构日光温室及钢架大棚为主。
第二条 “两区两带多群落”规划区以内,市级财政资金对新建符合要求的日光温室,每亩扶持1万元到2万元;对新建符合要求的钢架大棚,每亩扶持4000元到6000元;对新建符合要求的现代智能化日光温室,每平方米以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200元;对新建符合要求的果树棚架和果树防雹、防鸟网等设施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。
四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
第一条 县政府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,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。
第二条 企业办理完工商注册、登记后,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投入运营的,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人民币。
第三条 经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后给予资助。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,每项奖励5000元;专利在密云转化实施,每项奖励5万元。
第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实验室、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。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资金支持;对经认定的北京市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资金支持。
第五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重点项目。对确定为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,并对密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,一次性给予企业项目负责人20万元奖励。
第六条 鼓励高新技术成果孵化、转化。成果能在短期内形成重大产业化的,以注入股本金方式入股,作为风险投资给予支持,额度不超过100万元,2年内不分红。租赁厂房的,按标准租金给予三年补贴,第一年按100%给予补贴,第二年按60%给予补贴,第三年按40%给予补贴。
第七条 鼓励现有企业技改扩规。企业当年新增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%以上的,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;企业当年新增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5%以上的,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;企业当年新增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%以上的,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。
第八条 县政府注入2000万元资金,将开发区北京银企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增加至5000万元,提高融资贷款担保能力。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,免收一年担保费。
第九条 企业在创业板上市,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奖励;企业在主板上市,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0万元奖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