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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密云县关于给予北京呼叫中心产业基地发展财政支持办法

    资讯分类: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:2010-3-6
    关键字:呼叫中心 财政支持 
    第一条   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,鼓励呼叫中心企业、机构以及相关产业组织入驻北京呼叫中心产业基地(以下简称“产业基地”)投资兴业,增加本县经济总量,拉动区域产业发展,促进就业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  第二条   财政给予支持的企业是指在产业基地工商注册、税务登记、投资经营的呼叫中心相关企业。
    第三条   财政给予企业支持主要根据呼叫中心企业的营业收入、财政收入、自建座席、租赁厂房等因素确定。
    (一)经营规模支持。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,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支持:
    1、年实现营业收入3亿元(含)以上,按企业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70%给予资金支持;
    2、年实现营业收入1亿元(含)~3亿元,按企业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60%给予资金支持;
    3、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(含)~1亿元,按企业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50%给予资金支持。
    (二)自建座席支持。当年建设座席达到以下规模,且实现良好运营12个月以上,可一次性享受以下标准资金支持:
    1、建设3000座席(含)以上,按每座席1000元给予资金支持;
      2、建设2000(含)~3000座席,按每座席900元给予资金支持;
    3、建设1000(含)~2000座席,按每座席800元给予资金支持;
    4、建设500(含)~1000座席,按每座席700元给予资金
    支持;
    5、建设100(含)~500座席,按每座席600元给予资金支持。
    (三)租用厂房支持。按照企业当年租用厂房面积及年限给予资金支持,第一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2元(100%),第二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助7元(60%),第三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(40%)。
    第四条  招用本县劳动力就业支持。呼叫中心企业招用本县城镇失业人员、农村富余劳动力、占地转非人员就业,依靠签订劳动合同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本案手续、按时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,可一次性享受一下标准资金支持:
    (一)招用“3540”(女年满35周岁以上、男年满40周岁以上)城镇失业人员、农村富余劳动力,签订1年(含)以上劳动合同的,县财政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,补贴期限最长24个月;
    (二)招用本县城市建设占地转非人员,签订1年(含)以上劳动合同的,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,补贴期限最长24个月;
    (三)招用本县城镇失业人员、农村富余劳动力、占地转非人员,签订2年(含)以上劳动合同的,县财政按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奖励,招用20人(含)不满50人的奖励1万元;招用50人(含)不满100人的奖励3万元;招用100人(含)以上的奖励5万元。
    第五条  担保、融资支持。向北京银企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担保的,免收一年担保费。
    第六条  县财政局负责对产业基地的相关企业进行考核,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年度将支持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。
    第七条  县财政给予企业的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扩大再生产、技术革新和新产品开发等支出。
    第八条  遇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,本办法将做相应调整。
    第九条 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。
    第十条 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,由密云县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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